文|庄志明律师
半夜又看到一个关于电影《满江红》的话题——#4位大V回应被满江红片方起诉#
#4位大V回应被满江红片方起诉#被电影《满江红》片方起诉的4位博主均已作出回应。如今网上关于满江红是人声鼎沸、热闹非凡。
简单溯源下,昨晚“电影满江红”发布声明:
“近期,部分用户通过网络平台捏造有关电影《满江红》的不实信息并大量传播,严重危害了影片的合法权益,现正式对以下辟谣者提起诉讼。”
首先我觉得,两方一来一往的处理措施很好,一切放在法律框架下去处理,而不是在网上口诛笔伐、大动干戈,既然涉“侵权”纠纷,那就以法断案,挺好挺好。
谁是谁非,本文不去探究,因为这个说起来话长,要看很多的材料,要查很多的链接,要反复研究《满江红》剧情,工作量很大,我没这个时间,深层次的问题就不谈了。今天就谈一个小问题,网民关注度很高的一个问题。
《满江红》方起诉几位大V,以网名作为被告可否?
实际上本次满江红对四位大V的起诉,是四个案件,不是一个案件,有的可能就是实名,有的是网名,本文次要谈的是针对网名的起诉。
《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:“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:
(一)被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;
(二)有明确的被告;
(三)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现实、理由;
留意,这四个条件是要求同时具备,而不是仅符合其一。
而网名作为一个虚拟名称,与“有明确的被告“条件是有差距的,基于此,被告、有身份信息的人才可起诉。
但随着互联网的普及、深入,“明确的被告“也融入时代的新鲜内容。
自然人姓名或者网名本身不是民事主体,而是这个民事主体区别于其他民事主体的标识。名字也好,网名也好,以他们为被告,并不是为了让名字(网名)本身应诉,而是希望这个标识的自然人参加诉讼,承担法律责任。
从这个角度说,以网名作为被告起诉,也是为了让网名和特定的主体联系起来,对应起来,从而让明确的主体来参与诉讼。
可见,当一
行一定的调查,锁定相关自然人的信息。江西省在网名作为被告起诉的案件方面是开先河的。
所以笼统说网名不可起诉是不对的,无论是理论和实践方面都有(可)起诉网名的情形。
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三条规定:
“被告被告的请求及案件的具体情况,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向
网络服务提供者无合理
被告根“
这里其实还涉及网络侵权避风港准绳,但限于篇幅,本文就不展开此准绳了,感兴味的自行查索了解。
从该条规定可见,对网络服务提供者(比如自媒体平台公司)起诉侵权,平台公司想撇清责任,必须提供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真实姓名及其相关身份信息,身份信息明确后,则水到渠成“追加网络用户为被告“。
这里的“追加“可以作两个方面理解,一个是起诉时没有将其作为当事人,现在验明正身后,追加其为被告;一个是以前也作为被告,但其身份信息模糊,现在身份明确,则把身份信息追加进去。这两个”追加“都是追加。实际上以实名起诉,有时也存在身份信息追加的问题。
所以在实践中,有先以平台公司作为被告起诉,获取侵权网络用户信息的做法;也有将平台公司和网名一起作为被告起诉,然后更换网名信息的做法。这个就看被告怎样操作了。
但细究起来,起诉网络侵权时,若不把涉嫌侵权的网名情况放进起诉状,又咋说得清?所以把网名作为被告其实更容易说明现实
满江红这次起诉四名大V,立案信息截图在大V后面有个“等“字,大概率说明被告不止一个人,平台公司估计也作为被告了,只不过平台公司排在大V后面,被”等“掉了。
综上,涉嫌网络侵权民事案件,以网名作为被告是可行的,其只是一种处理问题的方式,同时也是减少了讼累。
在实践中,以网名作为被告很多时候也能提前化解纠纷,道理不必细说了。
本次满江红起诉几名大V的结果随便咋样,但满江红电影的热度再次升腾,这已是不争的现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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