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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鹖冠子》一法哲学略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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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一之为法

《鹖冠子》里“法”字出现76次,黄帝四经认为道生法,《鹖冠子》认为一生法,因为道即是一,所以二者之意同。“法”的最高层次之含义为宇宙本体自然法则和规律 。这种“道本体”运作于现象世界,其规律圣人用言语文字描述出来便是“法”,法虽然调理万事万物,但不过是“道”的投射。自然成法——““天定之 ,地处之,时发之 ,物受 之,圣人象之......一为之法,以成其业,故莫不道。一之为法,而万物皆来属”。

黄帝哲学认为,大道虽然无形,但其作用在万事万物上,则“必有刑名”规律,故而只需实事求是的“循名责实”,就可以发现支配人类社会的法则,并由此确立人们行为的规范。

这种“法”是人类社会方方面面的总体规律,所以人们都该当按照这种 “法”确立本人的行为原则与边界。——“法贵如言,言者万物之宗也”。

《管子》也认为:“法者,天下之程式也,万事之仪表也”。

古罗马优士丁尼在《法学阶梯》中说:“自然法是自然教授给所有动物的法律。现实上。这一法律不是人类专有 的,而是所有诞生在天空、陆地或海洋的动物的。”

社会的纷乱是因为人们违反了正确的规律法则,所以会遭到宇宙系统力量的反噬而灭亡,——“是者,法之所与亲也 ,非者 ,法之所以离也。是与法亲 ,故强; 非与法离,故亡。法不如言故乱其宗”。

如果我们依靠这种法律规则来处理社会关系、政治经济等等事务,就会遇事不惑,——“彼立表而望者不惑,按法而割(断)者不疑。 夫望而无表,割(断)而无法,其惑之属也”。

《鹖冠子》中“令 ”字在 《鹃冠子》中凡19出,“令”比“法”是愈加有针对具体的律令,而法为总则,总纲,——这就是“散无方化万物者,令也;守一道制万物者,法也。法也者,守内 者也 ;令也者 ,出制者也。夫法不败是 ,令不伤理”。

君主守法而无为,人民顺法而自治,如果不能正确体察本体大道规律,那制定的法令将会使天下混乱,——“使而不往,禁而不止,上下乖谬”。

《黄帝四经》开篇为“道生法”,而《鹗冠子》则在“道生法”前加了两句:“贤生圣、圣生道”,说明道是由圣人探求到的,而圣人是由贤人中浮现出来的,因为象天立法这种大事,属于极复杂的系统工程,绝非单个人能够独立建成,就比如大海水量巨大,并不只是仅仅依靠一江之水所能汇聚而成!——“天下之事,非一人所独 知也;海水广大,非独仰一川之流也”,所以这种系统大事——“弗独为也 ”。如果自以为是的认为一位圣人可以建设社会全体法律规则系统,那么就有可能偏离刑名,制定出的规则不符合实事求是的准绳构成恶法、乱法,结果—— “过生于上,罪死于下”。

所以明主政治,广招立法人才,集思广益制定完整法律系统,是为首要——“是以明主之治世也,急于求人,弗独为也”。

《黄帝四经》是黄帝令辅臣力黑、果童等秘密出行,周流四方,观察获得自然与人间的法则。

《鹖冠子》认为法律是道本体在政治管理中的投射,是政治的本体“一”,而且立法机构和法律都要专注,不能自相矛盾——“守一道制万物者 ,法也”“令出一原”“彼天地所以无极者,以守度量而不可滥。”。

《鹖冠子》反对世袭,认为没有把王位传与贤人,才会有被放逐的君主。——“为彼世不传贤,故有放君”,所以该当——“上贤为天子,次贤为三 公,高为诸侯;易姓而王,不以祖籍为君侯者,欲同一善之安也”。

圣人的任务是帝王的老师,帝王的职责是了解人,干部的职责是把事做好,仁人分配利益,勇者赋予艰巨的任务,辩士搞外交,智者搞策划等等,因人善任——“圣人者,君之师傅也。君道知人,臣术知事。故临货分财使仁,犯患应难使勇,受言结辞使辩,虑事定计使智,理民处平使谦,宾奏赞见使礼,用民获众使贤,出封越境适绝国使信,制天地御诸侯使圣”。

《韩非子》也认可“道”是立法的依据—— :“道者,万 物之始,是非之纪也”,但《韩非子》更看重其政治之术的效用,以集成 “法、 术、势”为重点。

《国语 ·越语下》中,范蠡也秉持本体论政治哲学观点——“必知天地之恒制 ,乃可以有天地之成利”。

《管子》亦本此道——“法出乎权,权 出乎 道”“宪律制度必法道”等。

《鹖冠子》亦揭示天道求之在民之性,民之心,民之情。这就是孔子的性与天道,明心见性之法——“圣人之制法 ,因民之性 而为之节文”“法生于义 ,义生 于众适 ,众适生于人心 ,此治之要也。法非从天下也,非从地处也,发乎人间,反己自正”“惟圣人究道之情,唯道之法,公政以明”。

2022年三月二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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