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案件,在查清现实的前提下,认定帮腔怂恿者对打架的当事人的受伤结果承担一定责任;而善意劝架者的行为属于“见义勇为”,无需承担责任。
基本案情
2018年的一个晚上,被告王大力饮酒后到村活动室参加村民代表大会,期间,因与一村民意见不合,发生争持,双方相互对峙、剑拔弩张。
这时,另一村民李不成一听这话,愈加恼火了,猛地打了李不成一个耳光,之后两人搬起长凳想要互殴。
大家都是乡里邻居,有人打架就会有人劝架。村民张小福见状,上前夺下了王大力的长凳,并且抱住王大力,让他住手。王大力不肯,奋力挣脱,没想到两人在推搡中摔向桌子倒地,形成王大力腰部受伤,张小福左手受伤。
另一边,其他村民夺下了李不成手中的长凳,李不成见场面被控制住,就趁机走了。
事后,王大力多次到医院医治腰伤,且经鉴定构成“十级残疾”。为此,,要求赔偿因人身损害所形成的各项损失101198.6元。
“王大力的诉请合理吗?几名当事人的行为到底是打架还是劝架?分别承担什么责任、多少责任?
公民享有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,侵害他人该当承担侵权责任,在多人分别实施侵权行为形成同一损害的情况下,该当根据相关现实,合理确定各方责任的大小。
被告王大力——先是与人争持,打被告李不成耳光后,拿起长凳欲互殴;在村民们对其进行阻止时,还强烈反抗,在反抗过程中形成受伤。因而,被告王大力对本次结果的发生有较大过错,其对本身的损失应承担次要的责任。
被告李不成——未劝解争持反而帮腔怂恿,故意激怒被告王大力,形成冲突升级,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,应承担相应的责任。
被告张小福——系阻止被告王大力与被告李不成互殴,属于见义勇为,没有过错,对被告王力的损失无须承担责任。
法官说法
善意劝架属于民法意义上的“见义勇为”
在本案中,被告张小福的行为是为了阻止互殴,保护的是互殴双方的人身权益,劝架时也无客观过错。故被告张小福的行为该当被认定为民法上的“见义勇为”。好心对互殴行为进行合理的劝阻,不只不具有违法性,反而具有正当性,值得肯定和鼓励。
有人认为,见义勇为仅限于行为人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和抢险救灾救人行为,且该当经过相关部门认定方可成立。实际上,这种观点在民法上并不成立。
民法上的见义勇为是指行为人在没有商定义务,也没有法定义务的情况下,为了国家利益、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或者免受侵害,而实施的制止侵害、防止损失的紧急救助行为。
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,是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善意之举。将于明年正式实施的《民法典》就明确规定了“见义勇为”条款——
第一百八十三条
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本人遭到损害的,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,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。没有侵权人、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,受害人请求补偿的,受益人该当给予适当补偿。
第一百八十四条
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形成受助人损害的,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。
该规定为见义勇为行为撑腰打气,免除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,倡导乐于助人的良好社会风向。
而相反地,王大力虽然作为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受损害一方,但对其受伤结果的发生有较大过错,应承担次要责任。作为冲突的一方,仅凭本人受伤的结果就想推脱责任,这是不合情理的。
*文中人物均为化名
*图片均来自网络
供稿/遂法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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