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投牢还是投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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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了便于表达,人们逐步构成一些商定俗成的行业词汇。我国司法实践中,经常出现“投牢”和“投劳”两个不同词汇表达同一个意思,那么,到底是“投牢”还是“投劳”呢?窃以为,“投劳”更为恰当。

牢,监禁犯人的地方;狱,监禁罪犯的地方。1990年3月17日国务院颁布的《看守所条例》第2条规定“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、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。”1997年1月1日,我国施行的《刑事诉讼法》从尊重和保障人权出发,初次使用“犯罪嫌疑人”“被告人”“罪犯”以区别处在不同刑事诉讼阶段的“当事人”,在这之前,统称为“犯人”。在影视剧中,我们也能经常看到“把某某打入大牢,听侯处理。”可见“犯人”,一般是指没有还没有经过审判的刑事诉讼当事人,经过审判而判决有罪的刑事诉讼当事人,才是罪犯。所以说牢和狱,其实是两个不同的地方。用现代的话说,牢是指看守所,狱是指监狱。在人们的观念中,被看守所关押过的人,就是坐过牢的人。那么,看守所投送罪犯到监狱执行刑罚,俗成为“投牢”在逻辑上就说不通了。若是把“逮捕后立即送看守所羁押”称为“投牢”,虽然逻辑上说的过去,但是从尊重和保障人权方面却跟不上新时代要求,并且已有更为妥贴的商定俗成的“送押”,“投牢”一词,不合时宜。

1954年8月26日,地方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》,使“劳动教养”和“劳动改造”政策法律化,我国出现了“两劳人员”。2013年12月28日,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《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》,“劳动改造”不断进行。我国《刑法》四十六条规定,被判处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,在监狱或其它执行场所执行,凡有劳动能力的,都应参加劳动,接受教育和改造。不断以来,人们就把判处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的罪犯,称作“劳改犯”。所以,把投送罪犯到监狱执行刑罚,看成是把罪犯投送到监狱进行劳动改造,也就是我们简称的“投劳”,才是最接近真实意思的说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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